第一条 为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国家专项资金、事业费、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采购产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是我所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我所政府采购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其职责:
(一) 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实施操作办法,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二) 对货物类采购项目进行审核,依据规定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组织上报材料、调研、编制标书、刊登公告、发标、招标、签订合同、组织验收货物等工作;
(三) 协助办理其他仪器采购事务。
第四条 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国家集中采购、中国科学院(部门)统一采购和研究所分散采购。
凡采购项目为国家和院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均须报院和国家采购机关采购;凡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须委托国家和院指定的采购机关采购;凡国家和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均由综合办公室会同其他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选择适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条 采购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采购,都必须遵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五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研究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有限的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对技术含量高,技术支持及后续服务有特殊要求,且限于有限供应商能够满足供货条件,多采用邀请招标采购形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研究所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研究所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竞争性价格的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研究所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
对确因特殊情况变更采购方式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计划财务局批准,采用适当的方式采购。
第六条 采购程序
研究所组织分散采购活动应参照院采购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的监督。
(一) 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代理统一采购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院计划财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二)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研究所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
2、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 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研究所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
2、询价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
3、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要求供应商书面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第七条 在确定采购供应商后,研究所应按招标、谈判或询价的有关文件内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其中外贸合同须经外贸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
第八条 采购流程
采购部门提交申请——采购审批部门审批——报所班子批准——依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确定采购组织部门——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付合同款——到货验收——采购文件备案。
第九条 合同的管理
各部门应会同综合办公室和中标的供应商签订财政部统一要求的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妥善保管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至少为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第十条 资金支付方式
待商品或服务由使用人验收合格后,使用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由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方式支付采购资金。商品或服务发票到达后,使用人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凭各有关负责人签字审核的报销单、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发票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商品到达后,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部门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场提出,并签书面验收文件,同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对于重大采购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或采购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单,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真伪。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接受财政、财务、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财务处对我所政府采购活动施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对研究所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所审计纪检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中,纪检部门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