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在学研究生、在研究生公寓和专家公寓住宿的我所在职工作人员、博士后及其他流动人员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证住宿者的身体健康,本着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调配管理:
1.房源调配:专家公寓和研究生公寓的房源调配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2.房间调配:专家公寓和研究生公寓房间的调配由后勤服务中心人员专人统一调配,安排研究生、留所工作人员、博士后、课题招聘人员、客座人员住宿。
第二条 入住管理:住宿人员需持人事教育处的《住宿通知单》,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领取住宿房间钥匙。住宿者的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如丢失要及时报告公寓服务人员,不得私自配钥匙和更换门锁。
第三条 收费管理:入住公寓的人员要按月据实支付水费、电费和住宿费。水、电费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按期查验,查验结果交公寓服务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由后勤服务中心将收费结果交人事教育处,水、电费按民用标准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研究生公寓南侧房间150元/月·床,研究生公寓北侧房间100元/月·床,专家公寓200元/天·床;研究生住宿费由研究生部制表,其他人员住宿费由人事教育处制表,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部和人事教育处的住宿费制表结果收费(在工资或津贴中扣除)。
第四条 家具管理:宿舍内配备的家具及其他设备定人使用,若有损坏或遗失,由损坏者或使用者按价赔偿。
第五条 卫生管理:住宿者应保持公寓整洁,严谨向楼道和窗外泼水、乱扔果皮、垃圾等。禁止随地吐痰、焚烧废纸杂物。不得在门、柜、墙等处钉钉,不准在墙壁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搬动、改装、调换室内配置的各类家具、设备。
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随意丢烟头,必须确认烟头熄灭后置于安全的地方。公寓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第六条 用电管理:严格遵守公寓防火、防盗、用水、用电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宿舍内严谨私接乱拉电线。严禁在公寓内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明火炉具和热的快、电炒锅、电褥子等用电器具。临时煮、热食品等必须到公寓指定地点,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要求使用,厨具通电后不得离人。私自在房间内使用电炉等各类明火炉具者一经发现没收炉具并予以罚款,多次违反规定并屡教不改者做开除学籍处理。洗衣机内不许长时间浸泡衣物,用完后应立即将水放净,并拔下电源插头。
第七条 探亲管理:已婚研究生的配偶来所探亲,需持结婚证和书面申请办理入住手续,并到保卫科验证登记,方可同住一室,需提前支付床位款(硕士间5元/床/天,博士间10元/床/天)。探亲时间为15天,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需重新申请,同时到保卫科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所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收发室办理登记手续,离所时来访者须交回由接待人签字的回执,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第八条 退宿管理:研究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其他人员照此办理),由公寓管理员检查家具及各类设备情况、收回房间钥匙后,在办理离所手续上签字。
第九条 延迟住宿:研究生毕业后应按研究生部规定的日期按时离所(其他人员照此办理)。若有特殊原因推迟离所需暂住者,须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同意,办理暂住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住宿费(硕士间20元/床·天,博士间30元/床·天),延迟暂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条 其它:住宿者应自觉遵守研究所和后勤服务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每天晚23时前回到公寓。
第十一条 附则: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