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所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专指我所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三条 我所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名人档案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六)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七)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学术活动、负责和参加的课题、被授权的专利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其著作、作品等评价文章,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种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声像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综合办公室依据国家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收集名人档案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换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综合办公室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名人档案应作为独立门类,以每个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